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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二、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
号)
•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0]111号)
•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3年第62号)
•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
知》(财税[2015]116号)
备案资料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2)所转让技术产权证明。
•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
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 (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 ①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 ②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 ③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 ④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 ①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 ②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 ③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 ④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 ⑤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 ⑥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
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 (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摊
销费用情况;
• (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