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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规定向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提交信用记录。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区财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上述单位和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说明:参见《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切块资金]中央和省财政按公式法、因素法等方式转移支付我市支持商务发展,且由我市分配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并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州市商务委、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外经贸规财〔2015〕17号)、《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商务服贸〔2015〕10号)、《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外经贸法〔2012〕9号)等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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