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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支付区财政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定期与区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清算,区财政部应将项目结余资金在规定时间内上解市财政。
说明:参见《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第三十五条。
第十九条[资金使用] 项目单位严格执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说明:参见《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第三十三条。
第二十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变更或撤销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审核。对因故变更投资额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进行结算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将结余资金按原拨渠道返纳市财政。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信息公开]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商务发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内容如下: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人、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上述信息应在广州市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上公开,其中第(一)、(二)、(三)、(五)项信息同时在市商务委官网上公布。
说明:参见《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第三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 建立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区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按照绩效评价管理的要求,组织对本辖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自觉接受市、区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
说明:参见《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第四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市商务委每年组织本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情况检查,并对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且做好抽查记录。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巡查监督或重点抽查。
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说明:参见《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归档要求]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规定对项目申报、执行、验收等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以备核查。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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