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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项目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申报人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说明:参见《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项目审核] 对申报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项目初审。经区或国有企业集团(简称“集团公司”)征集项目的,分别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集团公司对本辖区或本单位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经市商务委直接征集项目的,由市商务委进行初审。
(二)项目复核。市商务委对各区、集团公司征集报送项目进行复核。
(三)项目评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或内部评审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延伸到现场核实。
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应通过“广州市财政专项资金查重系统”等平台对申报主体和项目开展合规性审查。
说明:本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号)等规定的要求开展,以审查企业及其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
第十四条[项目公示] 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市商务委将审核通过后的申报项目在本委官网或规定平台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6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委会市财政局提出处理意见。
说明:第(三)项在《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5〕34号)第三十条有规定,但目前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尚未规定,我委部分处室对其专项资金评审结果有公示的做法。
第十五条[项目库管理]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对经评审、公示无异议且审批通过的项目,市商务委将根据当年专项资金使用额度、按轻重缓急编制具体项目计划(细列至具体项目单位、项目、金额、年限),随每年部门预算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编报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并按规定纳入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管理。
第十六条[库外项目管理]对在部门预算编制期间未能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市商务委结合申报专项资金情况,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项目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以及具体项目等)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资金拨付] 在收到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或拨付文件)后,市、区商务部门与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拨付资金的,从其规定执行。
备注:关于专项资金拨付时限要求: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和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或拨款文件)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企业、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5〕34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县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及要求,在收到省拨资金的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用款单位。”
《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区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及要求,在收到市拨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用款单位。”
第十八条[项目决算和验收] 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按要求应当进行项目验收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及时向各支持事项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明确的市或区项目主管部门(如未明确则为资金安排分配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资金使用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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