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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7年2月13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统筹和规范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商务促进政策,支持商务事业发展,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说明:根据市统一部署,将我委支持电子商务、融资租赁、商贸流通、外经贸、境外参展等5项专项资金,整合为“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1项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目前,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5〕34号)、《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等文件。
第二条[定义] 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用于促进我市商务领域稳定增长、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等用途的财政专项资金。
说明:参见《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第二条。
第三条[原则] 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注重绩效,公开公平、强化监督的原则。
说明:参见《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第四条。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及各区商务、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商务委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和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牵头制定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三)各区商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所属企业、单位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说明:参见《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第五条。 第二章支持方向与分配方式
第五条[支持导向] 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省及本市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转型升级导向,有利于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和促进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与优化配置,聚焦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与商务领域发展改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第六条[支持方向] 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持方向:
(一)促进商贸流通创新发展。用于支持深化流通供给侧改革,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促进商贸流通转型升级,发展电子商务、融资租赁、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和发展民生商业,提升商贸流通高端化、信息化、标准化和集约化发展水平。
(二)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用于支持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优化贸易结构,发展外贸新业态,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三)促进国际会、展、奖目的地城市建设。用于支持会展业开拓创新,发展壮大会展产业链,促进会展业功能和布局优化,进一步提升会、展、奖国际化水平和影响力。
(四)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用于支持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建设,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促进服务外包发展。
(五)促进全球高端要素配置。用于支持招商引资引技引智,引进和培育壮大总部经济,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产业分工合作,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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