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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认 定
第九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认定范围为广东省行政区范围内的工业商贸企业中建立并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
第十条 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广东省境内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经济技术法律,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技术管理和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财税法规缴纳法定税费,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规范使用财政资金。
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定位与功能明确,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基本建立,技术创新业绩显著。
企业总资产规模1亿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年利润总额(税前利润)1000万元以上,年缴纳税费1000万元以上,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好的企业经营机制。
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建立较完善的研究开发机构与体系,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年末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当年研究开发投入不低于600万元,研发投入(R&D)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
第十一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符合认定条件的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于每年7月10日前向当地市经贸局(经委)提出申请,省属企业集团可直接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申报企业按要求编写申请材料,包括:《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附件一)和《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年度评价评估材料》(附件二)。
各市经贸局(经委)会同当地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所在地海关对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于7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上报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估指标体系》(附件四)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评。
对初评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部门综合平衡后,择优确定认定名单。
第十二条 认定结果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总署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三章年度评价
第十三条 对已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依据评估指标体系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四条 年度评价程序:
数据采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于每年5月1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当地经贸局(经委)(省属企业直接报省经贸委)。评价材料包括:《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三)和《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年度评价评估材料》(附件二)等。
数据初审。各市经贸局(经委)会同当地财政、税务、所在地海关等部门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每年5月30日前报省经贸委。
数据核查。省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会议核查和实地核查等。
数据计算与分析。省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估指标体系》(附件四)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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