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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励制度。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70%以上,或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70%以上可以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单位可留存自主使用;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单位留存部分,可提取经费用于对技术转移专职人员的奖励和技术转移机构的能力建设,经费提取比例由单位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或签订协议确定。
(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用于在编在职人员的奖励部分,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并进行绩效工资总量申报核定,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调控。国有企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十三)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建设。鼓励科技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发展,每年支持不超过20家科技服务示范机构建设,市财政经费给予每家50万元补助;对新获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市财政经费给予每家50万元奖补。进一步发挥大学科技园、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服务机构的作用。在不涉及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跨境、跨区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鼓励国际、国内其他地区优秀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十四)市区联动支持区域型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聚焦区域内优势科技领域,集聚科技创新资源,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服务链融合发展,构建集科技成果综合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科技金融等资源为一体的生态系统;市财政经费择优给予每个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
(二十六)支持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能力,拓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领域。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奖补制度,按照每亿元认定登记成交额奖励0.5万元的比例,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点给予奖补。落实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有关税收优惠,通过建立排行榜等方式提升数据知晓度和影响力,推动技术合同成交额稳步增长、量质齐升。
(二十七)推进科技创新券工作,依托科技成果转化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领创新券,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使用、高性能计算、云服务等服务,按照服务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二十八)支持符合国家、省、市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的首台(套)装备产业化。对属于国家、省、市目录内的产品,市财政经费分别按照不高于单台(套)销售价格的50%、50%、30%给予补助。同一家企业每年度累计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推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十九)鼓励创新研发,支持企业积极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对落户本市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市财政经费分别给予30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或按项目总股本的30%给予直接股权投资支持,最高不超过1亿元(国家和省规定须配套的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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