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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遵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有关审批文件要求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个人投资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参照核备条例、核备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本厅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国家或省对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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