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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以下简称核备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以下简称核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4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自己筹措资金,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 全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含深圳市,下同)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适用本实施细则。国家或省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国家或省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实行核准管理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家或省另有规定外,项目备案按照属地原则由地级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办理,跨行政区域项目由项目实施地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办理。各类园区有关管理机构、不设县的市所属镇(街),可以根据授权办理项目备案。
第五条 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可按规定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公开项目核准、备案等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将核准、备案结果予以公开,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程的关键信息。
第二章 项目统一代码制度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项目代码是投资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各级有关部门必须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各地各部门在接收申报材料时,应当要求项目单位提供项目代码;对未申请项目代码的,应当引导项目单位登录在线平台获取代码并校核验证。各级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相关文件应当标注项目代码,项目相关审批、监管(处罚)、建设实施进展等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交换至在线平台,实现项目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互认。
第九条 项目单位首次办理投资相关审批事项时,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登记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其中,属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核准和备案的项目,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领码;其余核准和备案项目,统一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领码。
第十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分别负责本机关核准、备案权限内项目的赋码工作,为项目单位提供申请领码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引导项目单位合理申报,并组织做好项目代码管理、监测和检查工作。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申请项目代码时一并申请办理项目备案的,备案机关应当一并办理,提高效率。
设立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实体专窗的地级市、县(市、区),鼓励由其专窗统一提供项目领码引导、赋码、核验及咨询等服务。
第十一条 项目批准文件变更、延期,项目代码保持不变。项目需要重新核准、备案的,应当重新赋码。
第三章 项目核准
第十二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可按规定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核准前置手续证明文件,并提供项目代码以供核验。项目单位在网上提交材料的同时,可以邮寄纸质材料到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核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并达到国家制定的通用文本或行业示范文本的要求。项目申请报告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核备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附具相关文件。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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