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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时间:2020-03-07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代理  作者:admin

  第四十五条 定期举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国际性展览活动,为中小企业搭建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帮助中小企业建立供需对接渠道,提高市场开拓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展销活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物流等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小企业利用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扩大产品销售渠道。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建立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采购、分销、商检、报关、退税、融资等综合服务,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原产地证明等方面,为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指导和帮助,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提高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协助中小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提供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支持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收购、并购境外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

  第五十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监测进出口异动情况,跟踪进出口涉案产业,指导和服务中小企业有效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产业安全。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创新、人才培训、投融资等公益性服务,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服务机构的发展,可以结合财力情况,采取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质量标准、检验检测等服务。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发展需要购买社会化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服务券等方式对购买社会化服务的中小企业给予补助。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的涉企政策发布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发布、解读、宣传等便捷无偿信息服务,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整合各类培训资源,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免费培训,推动中小企业素质能力提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与中小企业开展合作办学,培养掌握先进技术技能以及岗位适应能力强的劳动力。

  第五十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反映企业诉求,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积极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等提供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入会、阻碍退会。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七条 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与中小企业依法签订的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省级统一的企业投诉和维权服务平台,制定全省统一的企业投诉和维权工作规范,受理对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全省统一的工作规范建立本地区企业投诉和维权服务平台,受理对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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