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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中小企业开展技术、产品、质量、管理模式、商业模式创新,引导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培育具有成长性的科技型、生态型、资源节约型等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行业关键技术攻关和关键产品研发,鼓励中小企业建立研发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管理创新,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中小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人力资源等管理创新。
第三十五条 鼓励中小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引导粗放型、高耗能、高污染的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省级财政应当安排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和绿色发展等技术改造项目。支持中小企业提升信息化水平,运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对生产管理关键环节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提高生产效率。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发展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旅游、工业遗产保护和开发等工业文化产业。鼓励中小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提高工业设计能力,丰富和创新设计产品和设计服务。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开放生产车间、设立用户体验中心等形式进行产品展示和品牌宣传,建设公益性工业旅游示范点。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支持中小企业加强质量技术基础保障能力。鼓励中小企业加快质量品牌建设,打造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品牌。支持中小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打造区域品牌、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第三十八条 鼓励中小企业以及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以中小企业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支持重点培育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在产业集群发展区域的行业协会和自主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可以建立或者带动中小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或者产业技术联盟,提高产业集群的整体水平。
第四十条 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知识产权的投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积极创造、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制度运用水平;鼓励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中小企业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拓宽渠道,采取补贴、培训、推送就业政策和岗位信息、举办校企招聘活动等措施,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选派科学技术人员参与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活动,开展成果转化研究攻关。鼓励中小企业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开展自主创新课题研究。
第四十二条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合作,引进港澳科技创新人才,对接国际创新资源,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引导中小企业与国内外大型企业协作配套和协同创新,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为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表明其为中型、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的声明函,并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涉及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