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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时间:2020-03-07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代理  作者:admin

  第二十二条 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金融机构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政府采购主体和大型企业应当及时确认与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帮助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融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本地区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依法设立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通过风险补偿、资本注入、优化考核方法或者降低盈利考核标准等方式,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担保服务。支持社会资本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可持续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共享风险代偿补偿和信用信息服务。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保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的比例达到国家要求。

  第二十四条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对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提前开展贷款调查与评审;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依照程序办理续贷。支持商业银行建立小额票据贴现中心,专门为中小企业持有的小额商业汇票进行贴现。

  第二十五条 鼓励保险机构推广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保险产品,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

  第二十六条 支持省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与融资对接平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平台共享有关信息。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中小企业纳税、缴费等信用信息给予便捷高效的信贷支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加强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支持,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效率。鼓励第三方征信、评级机构利用大数据资源和技术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评价或者评级、应用等服务。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共服务平台、热线电话、宣传资料、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财税、金融、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安全生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公共信息和指导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支持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适当提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厂房的容积率,保障中小企业发展。对创业企业入驻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或者标准厂房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场地房租补贴。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根据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和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合理安排中小企业发展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允许中小企业在国家规定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支持工业厂房按照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给中小企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工业厂房租售市场监管力度,完善工业厂房供需信息发布机制,促进租售信息公开透明。

  第三十二条 鼓励大型企业通过生产协作、开放平台、共享资源、开放标准、建设创新产业化基地等方式,扶持中小企业和创业者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为创业创新提供大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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