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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9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创造,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制定相应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义务,遵循诚信原则,践行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负责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第六条 省级财政预算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并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开展中小企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中小企业有关信息,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建设,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与融资对接平台等,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和共享的社会化。
第二章 营商环境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许可流程,实施负面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清单管理制度,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降低市场运行成本,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不得对中小企业设定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中小企业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听取相关中小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