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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政策操作指引(试行)

时间:2017-01-06  来源:广州公司注册  作者:admin
2月底前在阳光政务平台进行备案登记)。

  (四)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审核。申报受理截止后,各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经信部门、统计部门对当地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情况进行审核。

  各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参考税务部门审核的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进行汇总,对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建 立及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形成企业申报情况汇总表并反馈给当地税务部门、经信部门、统计部门;各地税务部门将企业填报的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与税务系统的 申报记录进行比对并将结果反馈科技部门;各地市经信部门对申报企业是否重复享受技术改造经费补助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反馈科技部门;各地市统计部门根据上年度 企业研发统计对企业申报情况汇总表进行审核并反馈科技部门。

  各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审核情况,提出企业研究开 发投入拟补助计划,形成当地《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及拟补助汇总表》(以下简称《补助汇总表》),将书面《补助汇总表》上报省级科技主 管部门。对审核未通过的企业,由各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在网上退回并说明原因。

  中央驻粤企业及省属企业直接通过主管部门向省级科技主管部 门申报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转至其所属地区税务机关进行比对(包括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资 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拟补助额度,工作程序参照上述地市级各部门职责分工和程序,审核后形成中央驻粤企业及省属企业《补助汇总表》。

  第十条 补助资金分配计划复核。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补助汇总表》中的拟补助企业名单及补助额度进行复核。对复核未通过的企业,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退回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门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审定。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将年度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公示。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对联席会议审定的分配方案按程序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将公示无异议的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的下达及拨付。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补助计划,由各级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确定后的补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省属企业补助资金的拨付直接由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对补助资金有关信息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或评审机构)检查等方 式,对补助资金的申报、使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或绩效评价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 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如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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