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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8-08-20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代理  作者:admin

  贴息资金在企业还清贷款后一次性核拨,按企业贷款合同款项3%的年利率给予贷款贴息;单笔贷款贴息期最长1年,不得重复申请;期满还贷后再续借的,可以再次申请;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贷款贴息补助,最多可享受3年,每年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区内企业在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实侵权指控时,开展维权行动并获得成功的,根据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每件案件给予5000元的维权费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 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资助申请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将有关申报材料上报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每个季度集中申报一次。申请国内或港澳台地区资助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证书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PCT或国外资助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证书后9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的企业在获得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后3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九)、(十)、(十一)项资助条件的机构和企业,每年由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发放资助。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配套或奖励的企业,应当在上级部门奖励资金到账后3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五)区内知识产权协会应当在依法成立后3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扶持申请。

  (六)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企业已履行合同约定,且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应当在还完本息后6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贷款贴息申请。

  (七)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企业应当自有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维权费补贴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接受资助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申请资助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向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知识产权相关资助或奖励的,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最高”,“不超过”、“限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和奖励办法》(穗开管办〔2013〕8号)同时废止。

  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和奖励办法》(穗开管办〔2013〕8号)生效期间,已提出申请但尚未办结的事项,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办结。在本办法实施后,符合申报条件的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原则上按照税务关系所属区域分别向广州开发区和黄埔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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