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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推动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全面发展,规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行动计划》(粤府函〔2015〕266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穗字〔2015〕4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创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14〕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在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黄埔区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和个人可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并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
(二)在区内企业工作或持有出国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证明的个人;
(三)申请非职务发明资助的本区户籍人员或本区内大专院校、中、小学在校学生;
(四)在本区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代理机构在本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以下统称为专利代理机构);
(五)注册在本区的以推动知识产权发展为目的的协会。
专利申请须以区内生产或经营场所、经常居住地作为专利申请地址方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如专利申请为共同申请,则第一专利申请人必须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
第五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情形:
(一)职务发明专利资助标准为:
1.国内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资助9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资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资助500元/件;
2.依照专利合作条约(以下简称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资助1.2万元/件;
3.国外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资助4万元/件,每件发明最多资助6个国家。
(二)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标准为:
1.国内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资助4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资助8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资助400元/件;
2.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资助8000元/件;
3.国外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资助4万元/件,每件发明最多资助3个国家。
(三)在本区企业工作的归国留学人员申请国内或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额外资助2500元/件。
(四)从未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本区企业,前5件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额外资助1万元/件。
(五)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在获得登记证书后资助300元/件。
(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在获得公告后资助3000元/件。
(七)对区内农产品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并注册成功或者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
(八)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九)对专利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进行资助:
1.在区内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运作满一年且代理专利申请总数达到20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落户资助;
2.对区内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区内企业或个人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资助1000元/件,对代理区内企业前5件发明专利的额外资助1000元/件;对代理区内企业或个人实用新型获得授权的资助500元/件;对代理区内企业或个人外观设计获得授权的资助300元/件;
3.对年代理专利申请量超过200件、300件、50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相应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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