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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对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信用贷款、专利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市内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取得信贷资金的,给予贴息资助。
贴息资金在企业还清贷款后一次性核拨,按实际获得贷款额的3%给予扶持,每家最高50万元。单笔贷款贴息期最长1年,不得重复申请;期满还贷后再续贷的,可以再次申请;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贷款贴息补助,最多可享受3年。
第二十三条对在“新三板”挂牌的区内科技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补贴,成功进入“创新层”的再额外奖励50万元。
对挂牌企业通过在“新三板”定增等方式成功实现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并在增城投入部分的1‰进行奖励,最高20万元。
第二十四条鼓励区内重点科技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对区内上市科技企业、“新三板”挂牌科技企业、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科技企业并购时实际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3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50万元。
对商业银行机构为区内“新三板”挂牌企业、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开展并购发放的一年期以上的并购贷款,按贷款项目给予年利率1.5%的贷款贴息,每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新迁入我区在主板上市、“新三板”挂牌的科技企业,享受我区上市和挂牌相关政策;给予其管理团队(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直接转入企业基本账户。
第二十六条对区内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险种,在获得市补贴后,我区按市补贴比例的50%给予保费支出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在区内获得的补贴总额最高15万元。
四、促进专利发明创造
第二十七条对专利申请授权进行奖励:
(一)发明专利申请阶段:对职务发明专利,资助5000元/件,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70%费用减缓的,资助3000元/件;对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1000元/件。
(二)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奖励4000元/件。
(三)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的奖励1000元/件。
(四)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的奖励500元/件。
(五)在本区企业工作的留学归国人员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额外资助2500元/件。
第二十八条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以下简称“PCT”),对单位一次性给予代理费资助5000元/件,个人一次性给予代理费资助2500元/件。
申请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职务发明专利资助20000元/件,非职务发明专利1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资助10000元/件,非职务发明专利5000元/件,每件发明最多资助3个国家。
第二十九条对我区企事业单位专利“灭零”进行特别奖励。企业首次申请发明专利并授权成功的,一次性额外资助10000元。
第三十条企事业单位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上两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平均数的增量,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增量在5(含)-10件的,奖励2000元/件;增量在10(含)-20件的,奖励3000元/件;增量在20(含)件以上的,奖励5000元/件,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
第三十一条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30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性资助3万元,并按等增级数,每增加30件,增加资助3万元。曾获得上述资助的单位,再次申请该项资助时,只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减去已获资助年份的最高申请量的增量部分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