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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8-20  来源:商标注册代理  作者:admin

  第十二条已认定为国家、省、市孵化器的,且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本区的,可直接认定为区级孵化器。

  第十三条新评定为广东省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广东省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区内孵化器、加速器结合自身发展定位,建设符合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高端智能装备制造、IAB、NEM等产业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的标准厂房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0万元。建设规模原则: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占地面积15亩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对孵化器、加速器年度建设标准厂房投资贷款给予贷款总额1%的贴息补助,每年最高100万元,最多贴息2年。

  标准厂房认定标准:

  (一)工业标准厂房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并出租给中小企业使用的厂房。

  (二)工业标准厂房包括钢结构(含钢筋混凝土结构、轻钢结构、简易钢结构、钢混结构)厂房、框架、砖混结构厂房和网架工程厂房。

  (三)工业标准厂房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规范要求,并能结合行业特点、生产工艺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其中框架结构和砖混结构在2层及以上,钢结构厂房高度不低于6.5米。

  第十五条 按照新增孵化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新增孵化面积以在孵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租约需两年以上)为准;新增公共服务面积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新增孵化面积补贴每年每家最高300万元。

  第十六条经区科技部门审核的科技中小微企业及博士学位、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项目进入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发展,按照实际租用孵化面积给予入驻企业最长两年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最高20元,企业实际支付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最大补贴面积200平方米。

  第十七条对在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内租用场地的中介服务机构,每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5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最高20元,每年最高补贴3万元,连续补贴2年。

  第十八条鼓励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上一年度培育或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1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相关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引入高新技术企业,指原工商注册地址在增城区以外地区的仍在认定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地址变更至增城区。

  第十九条 根据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在服务团队建设、创业配套服务、创业辅导服务、孵化企业(团队)服务、引进和毕业企业情况等方面的管理运营考核结果,给予运营经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档100万元,资助比例不超过考核合格区级以上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总数的30%;第二档70万元,资助比例不超过考核合格区级以上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总数的30%;第三档50万元,资助比例不超过考核合格区级以上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总数的40%。

  三、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发展

  第二十条 设立风险投资贡献奖。对风险投资机构按其实际投资区内创新创业项目金额的5%给予奖励,对同一项目投资给予的奖励最高100万元,奖励资金的40%必须奖励给该项目投资实际操作的团队。每家风险投资机构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二十一条增城区内融资担保公司在我区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上年度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按照其对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年担保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每家最高奖励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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