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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佛山市委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发〔2018〕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职新引进领军人才安家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管。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全职新引进领军人才”(以下简称申请人)包括全职新引进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
第四条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发布的《佛山市全职新引进领军人才及高等教育教学科研骨干人才目录》。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操守和社会责任感,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聘用)合同(试用期公务员及具有公务员身份人才除外),并全职在佛山工作。其中,国内人才应经我市党委、政府人才部门办理市外调动(引进)手续;外籍人才须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件,台港澳人才须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每年在佛山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9个月。
(四)社保关系和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缴纳地在佛山市。
第五条
全职新引进国家级领军人才,每人给予400万元安家补贴;
全职新引进省级领军人才,每人给予300万元安家补;全职新引进地方级领军人才,每人给予200万元安家补贴。
安家补贴按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申请人用人单位通过“佛山人才网”进行网上申报。
(二)认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发布的《佛山市全职新引进领军人才及高等教育教学科研骨干人才目录》直接进行认定。
(三)公示。入选名单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确认。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认。
(五)补贴发放。经批准后将安家补贴直接划拨至申请人。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对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原件进行核实后上传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一)佛山市全职新引进领军人才安家补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国家旅行证件的有效信息页;
(四)个人资质证明(获得的各类奖励证书、核心专利等);
(五)申请人正在履行的劳动(聘用)合同;
(六)申请人属国(境)外人员的,提供出入境记录、薪酬证明(银行流水、)和来华工作许可证件或港澳人员就业证;
(七)申请人办理市外调动(引进)手续相关证明;
(八)个人工资薪金完税证明和参保缴费证明。
第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持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到现场办理:
(一)对申请审核结果有异议的;
(二)其他需现场处理的问题。
第九条 资格复核。申请人在认定满一年后的两个月内必须申请第一次资格复核,才能继续享受相关待遇。第二次资格复核时间依次类推。资格复核所需材料按照系统提示提交。如续领补贴前更换工作单位,需重新提交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相关待遇,用人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备:
(一)享受期限到期;
(二)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三)不按合同履约;
(四)已经退休;
(五)违法违纪;
(六)其他不适宜的情形。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评定资格条件的,除依法追回违规所得外,用人单位和个人五年内不得申请本市所有的人才相关补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2017年1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印发前新引进领军人才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佛山市新引进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安家补贴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佛山市委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发〔2018〕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职新引进且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安家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职在佛山工作,并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试用期公务员及具有公务员身份人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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