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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二)
官方条文:研发场所和研发固定资产。
核实标准:
企业研发机构已有固定的研发和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总额(不含房产)原值不低于200万元,软件类、设计类和服务类企业研发机构要求不低于100万元。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机构除满足前述条件外,需提供共建研发机构的合作协议,且企业为共建研发机构已提供不少于150万元的建设经费。
材料要求:
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证明(研发场地须在广州地区,非广州地区的不算在内);需注意签订合同时间以及合同内场所总面积,总面积一定要大于200平方,现场需明确划分用于研发的场所。
研发固定资产财务报告(即审计报告)或财务凭证(即购买固定资产的原值发票以及固定资产入账凭证);需注意申报填写的固定资产原值与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凭证披露原值一致性。
研发固定资产申报截止日期为2017年3月31日,要求研发固定资产必须在广州地区,非广州地区的不算在内;需注意如提供未入账设备,其发票时间截止2017年3月31日,固定资产设备产品型号说明一定要与实物相匹配,申报书中提及的固定资产一定要有发票支撑,并注意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间。
属共建研发机构的,还需提供共建合作协议和建设经费财务报告;需注意协议时间,建设经费支付条款并提交经费划账证明资料
研发固定资产是指与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等,不含房产、空调、桌椅、车辆等日常办公设备;需明确区分用于生产的设备以及注意多用途仪器设备。
研发固定资产必须为申报单位所有,申报单位所在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产不算在内。固定资产所有人与申报人需一致,法人代表个人购买的资产不属于公司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