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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一)
官方条文:研发人员
广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关于专职研发人员的核实标准:
企业研发机构已有专门的研发队伍,并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总人数的50%。
提示:需明确研发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一定要专职研发人员,技术顾问不算,技能证书不属于职称证书。
材料要求:
1.提供研发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职称、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或个税缴纳),对于外籍研发人员,企业应提供能够证明劳务关系的佐证材料;
提示:需注意学历证明原件,职称原件,合同签订时间,劳动合同需本人签名
2.研发人员申报时必须为企业在职员工;
提示:需注意2017年3月31日之前必须在职,离职不算。
3.要求申报企业2015年6月、2015年12月、2016年6月、2016年12月等4个时间节点研发人员的平均人数不少于10人(其他时间节点不算在内),且提供4个时间节点社保缴纳(或个税缴纳)证明材料(入职时间与该时间段不同的,提交实际入职时间段社保缴纳或个税缴纳材料),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对其他时间点研发人员相关情况进一步进行核查;
提示:需注意企业总人数与研发人员平均数,并注意工资与人数匹配
4.企业研发人员不足20人的,按实际提供证明材料,研发人员超过20人的,提供前20名主要研发人员的证明材料,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其他人员相关情况进一步进行核查。
提示:提供的研发人员劳动合同、社保(个税)缴纳主体需与申报企业一致,上述所有证明材料在申报时提供复印件即可,在现场核实时提供原件备查。
从上述资料可以看出,广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申报对于人员的要求已进一步细化,在现有专职研发人员方面的资料核查更系统化,不仅仅要求资料齐全,现场考察资料也是广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关于专职研发人员必备的考察项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