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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有地域性,只有在当地申请了专利才能得到法律保护。在国内做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享受国内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有些技术研发者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及时为研发或受让来的技术申请专利,被他人抢先在国内抢先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不是没有救济方法了呢?办法还是有的,但并不容易解决。
一、专利优先权解决
有些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有时候出于经济考虑,例如暂时不能预估该专利技术的市场场景,仅仅在其本国提出了专利申请而没有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可以依据专利国内优先权或国际优先权,依据在先的申请日视为在后的专利申请之日。
依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可能。
上述规定有一个重要的限制条件,先后提出的专利申请必须属于同一技术主题,即在后的专利申请不能超出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所述的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但是这里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着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
依据专利优先权提出在中国的专利,则专利抄袭者在后的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在后,自然得不到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也不能进行实用新型专利转让。
二、专利无效程序解决
如果没有及时依据优先权在纠纷地所属国进行专利申请,还有一个解决方式,即上述外国客户可以依据其在先2005年的专利在中国提起针对在抄袭者在中国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从源头上消灭掉专利抄袭者在中国的专利,防止在外国专利权人的产品进入中国时反被诉专利侵权。但是这种解决方式下,仅仅从行政确权程序无效掉专利抄袭者的专利,难道不能追究其专利侵权的其他责任吗?笔者用下一条解决方式详述。
三、其他合法在先权利解决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的合法在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权等。上述情形中,客户拥有的美国在先专利权被专利抄袭者于2013年用专利中的产品附图申请了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虽然这个客户在中国没有专利权,不能直接提起专利诉讼起诉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专利侵权,但是基于其在美国的发明专利权,该专利文件中的附图符合著作权法的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规定可以取得在美国的著作权,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自动获得,依据我国签署的《伯尔尼公公约》,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也受法律保护,客户的著作权在先,可以向专利抄袭者主张权利。
四、专利权属纠纷诉讼解决
如果技术所有人没有及时申请专利,被知晓该技术方案的关联方抢先申请了专利,技术所有人可以凭借相关能证明技术来源的证据向法院提起专利权属纠纷诉讼,在案件审结后凭借有效法律文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变更。
专利权属纠纷多发生在单位内部及单位合作中。例如,员工将职务发明以个人名义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是合作单位将共有的技术占为己有申请专利,实践中技术所有人可以提起专利权属纠纷诉讼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能够表明技术来源的证据例如研发记录、实验室原始数据、劳动合同、合作开发协议、技术许可转让合同等,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举证。
五、先用权或现有技术抗辩解决
实践中,有些技术研发者或技术受让人埋头搞科研、卖产品没有及时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保护,被其他研发者提前申请了专利,再申请专利也已经落后,反而被专利权人起诉专利侵权,这时候可以离利用自身之前的技术来源进行抗辩,如先用权或现有技术抗辩。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先用权抗辩的必要前提条件是抗辩人通过合法手段在专利申请日前已掌握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同的技术并实际制造、使用或已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先用权抗辩后抗辩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这种抗辩适用前提是该技术不是现有技术,在专利申请日前技术方案没有公开。
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前该技术已经被公开,公众处于随时可知道的情形,这种情形下专利技术方案丧失了新颖性,专利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该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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