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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类项目申报要求与资助标准

时间:2020-12-15  来源:高新认定咨询机构  作者:管理员

发展资金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二)具有完成发展资金项目的工作基础和实施条件,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发展资金项目对申请人条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高价值专利、商标

对上一年度获得指定奖项或达到特定条件的高价值专利、商标给予资助,为后补助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一)获得中国专利奖的,给予一次性资助,金奖每项资助不超过100万元、银奖不超过5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20万元;

(二)获得广东省专利奖的,给予一次性资助,金奖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银奖不超过2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10万元;

(三)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四)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二、示范单位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对上一年度获得指定奖项的示范单位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资助,为后补助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一)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二)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三)获评其他国家级或以上知识产权荣誉称号的,以当年申报指南为准,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三、知识产权交易

对促成知识产权交易达到指定金额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资助,为后补助项目。按照不超过交易金额的1%进行资助,对同一单位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知识产权金融

实施知识产权金融资助,为后补助项目。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按所质押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实际获得贷款额计算,按最高不超过2%的标准给予资助,对同一单位的资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知识产权保险项目。按照不超过50%的知识产权保险投保费用对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对同一单位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实施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项目资助,为后补助项目。对初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且专利数量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条件的,给予资助2万元;完成首个认证周期通过再认证的,增加资助3万元。


六、知识产权维权

对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维权资助,为后补助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一)国内发明专利维权胜诉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维权胜诉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涉外知识产权维权胜诉的,发明专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应对国外权力机构开展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调查并胜诉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机制建设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机制建设,为前补助项目。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在重点产业、新领域、新业态等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或维权援助机制,每年支持方向不超过4个,每个方向立项不超过5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司法鉴定、司法保障、公证服务、法律服务等单位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服务,每年立项不超过10项,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八、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和利用

实施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和利用,为前补助项目。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开展重点领域、行业或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每年评选不超过5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二)专利导航项目。开展产业或企业专利导航,每年立项不超过5项,产业类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企业类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九、高价值地理标志和区域品牌培育

实施高价值地理标志和区域品牌培育,支持地理标志运用和区域品牌战略实施,为前补助项目。每年立项不超过5项,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知识产权强企和重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

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和重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支持企业和机构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能力,为前补助项目。每年立项不超过20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十、知识产权试点学校建设

实施知识产权试点学校建设,支持试点学校开展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工作,为前补助项目。每年立项不超过5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十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设

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设,为前补助项目。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服务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每年立项不超过10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5万元。

(二)创新活动知识产权服务项目。支持参加国家或国际性知识产权重大活动,或组织开展全市性科技创新活动的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等,每年立项不超过10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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