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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多多上市引热议,山寨问题再次浮上水面。
本文主要讨论山寨,先说分类。
山寨按照消费者对其注意力的不同,笔者在此简要划分为两类。
“可辨认的山寨”
“易混淆的山寨”
可辨认的山寨
“可辨认的山寨”,指消费者购买时已分辨出此为仿品,商家也明确表示其与正品来源不同的山寨产品。如拼多多平台的VJVJ。就商标法角度而言,尽管VJVJ与vivo字母的组成与发音较为相似,仍旧难下定VJVJ侵犯vivo商标权的结论,原因如下:
首先,商标的首要功能在于识别,消费者通过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为自己希望购买的商品或使用的服务而付费。传统商标法的核心就是要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发生混淆:一切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直接使用他人商标,导致消费者可能产生混淆的行为即构成对他人的商标权的直接侵权;相反,即使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与他人商标相同的标志,只要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就不构成商标权的侵权。[i]如果销售者直接表示“VJVJ”与“vivo”的生产厂商并非一家,消费者一般不会误认“vivo”与“VJVJ”是相同产品,自然谈不上混淆。
再者,正品“vivo”市场价2000元左右,“VJVJ”400元不到,价格相差悬殊;智能机又属于贵重物品,消费者不会像萝卜白菜一样冲动购买,下单前要仔细辨别一下,因此消费者对此种商品的一般注意力与日用品相比更高,一般不会把山寨手机当正品手机买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要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智能机消费者购机时注意力更高的前提下,较难直接下定“vivo”与“VJVJ”相似的结论。
另外,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来说,价格悬殊的两产品各自针对的消费群体也是不同的,卖出一部山寨手机不意味少卖了一部正品手机,因此山寨手机销售量的增加与正品手机销售量的减少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证明,较难直接认定两者构成了市场竞争关系。
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认定“可辨认的山寨”侵权没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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