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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科创字〔2017〕39号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各科技园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的复函》(国办函〔2013〕33号)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规定,按照《广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穗科创字〔2015〕220号)的要求,现组织开展我市2017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工作
(一)2016年度补充申报认定工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上海、广州等15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实行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详见附件5),开展2016年度技术先进型企业补充申报认定工作。
认定范围:限服务贸易类,补充申报数据为2015年相关数据。
(二)2017年度申报认定工作。
认定范围:详见附件1,申报数据为2016年相关数据。
(三)2017年度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工作。
更名范围:有效期内名称发生变更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二、申报条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附件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
(三)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附后)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附后)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以及服务贸易类,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认定企业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
(二)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2000字以内),应包括如下内容: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
3.企业提供服务、经营管理情况;
4.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
5.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
6.客户对服务增值性评价。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企业管理章程;
(五)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六)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七)企业上一年度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企业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需提供离岸外包占企业当年总收入35%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需提供离岸和在岸外包收入总额之和占企业当年全部收入50%以上的票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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