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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05-28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科技局(委),顺德区财税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第六条 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主营业务或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二)企业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高新技术企业;
(三)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5%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
(五)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广东省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七)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第九条 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程序如下:
(一)企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发立项证明材料、产品检验检测及生产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三)入库、公示与备案
各地市培育机构将推荐入库企业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对各地市推荐企业及推荐意见进行复核,提出初步入库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告名单并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条 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在培育资格,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在培育资格。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如未获得国家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称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每年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单个企业年度补助资金不低于10万元且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技术创新及相关事项。
如在三年期限内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同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自动停止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