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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罚则
经认定及获得奖励补贴的总部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服务业办视情节轻重,给予不通过认定或取消其总部企业认定资格并追缴已获奖励补贴款项。
1.在公示期内有提出异议的,一经调查核实,即从拟认定企业名单中剔除;
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总部认定资格:
(1)在申请认定或动态考核过程中提供不全面、虚假信息;
(2)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3)在安全、质量、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四、总部企业认定办理时间及流程
时间安排 |
工作内容 |
报送单位 |
受理单位 |
4月1日起 |
企业报送申报材料进行预审 |
内资企业 |
区商务部门主管内资事务科室 |
外资企业 |
区商务部门主管外资事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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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 |
区金融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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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前 |
区统一报送预审后的申报材料 |
区商务部门、金融部门 |
市总部经济协会 |